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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知识
人民日报:精神病人有这么多吗
作者:丁汀(编…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08 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11

  日前,历经多年酝酿后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工作落下帷幕。与精神疾病相关的讨论,始终热度不减。

  据相关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这与我们的日常经验似乎并不吻合。真有这么多吗?应当怎么理解这个数据?

  此外,近些年来,“被精神病”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和社会管理的新难点。精神病如何鉴定、怎么收治?精神病人有何权利,如何保障?怎样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当利用对公民人身安全和正当权利带来的侵害?

  

  一问:

  精神疾病如何判定?

  编辑:据称,我国精神病患人数在1亿人以上。那岂不是十个中国人就有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真有这么多吗?

  记者:这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其表述为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精神疾病人群的患病率在10%以上,数字惊人。为什么这么多?因为包括睡眠障碍、物质滥用(包括烟草、酒精等),这都算在其内。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教授举例说,出现莫名的惊恐、多虑和焦躁不安,持续性情绪低落、忧郁、心境恶劣,这是抑郁症典型症状。抑郁症常常被称为“心灵感冒”,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我们日常中可能并不把“心灵感冒”患者当病人。

  那么,什么是重性精神疾病呢?  

  杨甫德说,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地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轻性精神病症,患者有自知力。轻微的时候,只能算是心理障碍;严重的时候,才能算精神疾病。

  目前我国30%的重性病人能够得到有效医治,但是还有70%左右的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有的不知道自己患病,有的不知道治疗方法,有的干脆没钱医治。 

  编辑:判断一个人为精神病人,有没有严格的程序?具体如何?

  记者:如果怀疑一个人精神异常,通常要求在其监护人或亲属的陪同下,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监护人或亲属介绍病情,医生根据患者起病的时间、临床表现、精神检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依据国内及国际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做出诊断。

  杨甫德说,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是靠对精神状况的检查评估,通过经过专业训练的专科医生对病人进行面谈检查,了解他的思维、情感、行为等。这样的诊断评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相关人员提供片面或者虚假信息,编造既往病史,容易让医生对病情的判断产生偏差。

  编辑:该不该住院,如何判断?

  记者: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治疗。精神病人该不该住院,医生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有病没病、该不该住院的诊断。

  北京安定医院副院长郑毅说,精神病患者该不该住院,应依据的是医学、科学和法律三方面程序。决定患者住院必须是两名执业医师同时诊断,患者才能住院接受治疗。除了医生之外,其他人没有权利确定患者是否应该住院。

  对于争议最大、最难办的强制住院问题,专家提出,对于收治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两个程序,首先是医生鉴定,然后由独立的第三机构来复核被收治对象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这个第三方必须是独立的并且和医院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专家组要随机产生。

  二问:

  怎样保障患者权利?

  编辑:精神病重症患者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什么权利,精神病人就同样享有什么权利。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杨甫德说,对于重症精神病人,健康被保护,但行为受限制。这不只是个医学问题,也是个法学问题,需要权衡住院的利弊。既要保护好精神病人的个人自由权益,又要保护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击等行为的危害,还要使需要医疗救治的病人获得恰当的诊治,要平衡好这些有潜在冲突的利益。除了医学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为诊断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据,这是对精神病人权利最好的保障。

  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郑毅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会受到减免。在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恢复前,要接受相应的限制。非自愿住院、非自愿治疗,是对公民法律权利的实质限制,要对谁来决定强制、异议与救济的渠道等问题进行清晰的规定,才能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编辑:非自愿住院如何防止被侵权?

  记者:草案规定了对医生的诊断结果异议程序和纠错机制,进一步保护了精神病人的权利。

  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郑毅说,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外,精神病患者权利的保障,需要其亲属履行相应义务。往往患者该出院的时候,亲属没人来接,患者被扔在医院无人管。在这方面,正在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应做出相应规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


        三问: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编辑:对于政府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来说,在精神病收治方面的权力边界是什么?

  记者:社会上关注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实质是“谁有资格送”。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优先是由患者的近亲属和监护人。郑毅说,精神病患者收治,司法和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或优先于患者的亲属和监护人。只有患者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被遗弃时,其亲属或监护人一时无法找到时,司法行政部门才能作为社会监护人来进行处理。

  杨甫德强调,一般来说,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前提和边界。如果患者没有监护人、近亲属在身边的话,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当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编辑:如何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当利用,而带来对公民人身安全和正当权利的侵害?

  记者:对于精神病的鉴定,首先要回到医学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的强制收治要遵循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精神卫生法》应对由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施适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引入社会、司法的干预、监督。

  防止精神病变成别有用心的“囚人工具”,要先界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边界划分,理应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得以明确,尽可能地摒除可能被利用的制度漏洞。否则,本来维护公民权益不受伤害的合理设计,很可能会被以“公共安全”的名义所轻易突破。当然,精神卫生领域的问题,远非颁布一部法律即可根治,防范“被精神病”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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