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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彭宇案”挤压下,良知何以安身?
作者:顾骏    文章来源:文汇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6
    我们不能期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再发生,但可以减少其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让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施救不用有那么多顾虑,让社会回归“世风日上”的良性状态
    
    2006年,南京青年彭宇救助了一个摔倒的老太,却被指为撞人者,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以“自由心证”判定他有责。虽然在舆论压力下,该案经过调解,最后以各方撤诉了结,但终究成了“善意助人反被诬”的典型事例,许多人至今心结难解。
    
    几年来,类似案例不时在各地再现,比如最近,天津青年许云鹤帮助翻越交通隔离栏摔倒的老太,也被指撞人,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被判“开车吓着老人,致其摔倒”,须承担40%责任。许云鹤对此提起上诉,正等待二审判决。由于案情高度相似,公众又议论起5年前的“彭宇案”。
    
    正在这时,江苏南通又发生公交车司机救助被撞伤的老太,同样被指为肇事者的事件。幸好车上装有摄像头,清晰地拍下了全过程,司机殷红彬得以解脱;老太及其家人道歉之外,还送了锦旗到车队。
    
    一连串事例,引发了公众忧虑,而南通那位司机的遭遇,似乎坐实了“这年头容易被人恩将仇报”的疑虑——人们由此不得不面对一个难题:如果自己遇到这类情况,该不该伸出援手?
    
能不能消除“救助者恐慌症”?
    
    在“彭宇案”挤压下,一个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民族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样的尴尬场景:老人摔倒了,围观者众,却无人出手;老人只好声明:“我是自己摔倒的,不会讹你……”这才有人“敢于”施救。
    
    对于这类事件的发生以及每次发生之后媒体的高度关注,有人认为即使真有老人撒谎反诬,也只是个别人所为,媒体没必要抓住不放,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救助时,也不应犹豫;甚至有人认为,各种“彭宇案”是媒体炒作放大的,当事的老人即使误认了人,也情有可原,不应将所有老人都视为“潜在的恩将仇报者”,更不能以此推断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结论。
    
    这类分析,点拨人们不要从个案推断整体,更不要“以讹传讹”,患上“救助者恐慌症”,自有可取之处;但不能不承认,“彭宇案”既然已成判例,即便在中国判例不进入法律,但至少对相似案件的审理,会有参照意义;所以哪怕只有一个“恩将仇报”的老人,哪怕只有一个救助者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被判承担责任,也足以导致大家内心纠结。
    
    由此说来,眼下全社会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在“彭宇案”的影响已经形成并持续发酵的现实情境中,如何让公民的良知有安身之处:“世风日下”固然有以偏概全之嫌,但要保持和维护“古道热肠”,则需建立不同层面的“防火墙”。
    
空喊口号没法鼓励良知善行
    
   “彭宇案”及其诱发的“救助者恐惧症”,其实质是转型期环境中,传统的道德义务和现代的法律权利发生了碰撞:个人如何在履行自我认同的道德义务时,保护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避免遭受误伤?这是消除公民恐惧,鼓励更多良知善行的关键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空喊“即使被误解也要救人”的口号,无助于重燃人们的助人热情,而且,要是真有热情的救助者被冤枉,那绝对不符合一个社会必须具备的公平正义。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提醒有良知的公民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明白在别人危急关头给予救助,会遇到一定风险,但“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应彷徨;另一方面,要告诉大家各种避免和化解风险的可行办法,从第一时间采集证据,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到争取更多见证者共同施救。在危情允许的前提下,做一些防备,防止施救行动可能造成的道德义务和法定权利的冲突,并不会降低一个人的道德境界。
    
必须让挑战道德者付出代价
    
    目前此类事件已经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因此当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各执一词,无法调解,只好对簿公堂时,公权力机构包括警方和法院在处理上,要特别谨慎,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很重要,而取信于民同样重要。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自由心证”是无可指摘的,但“心证”的自由度必须控制在“普通人的智商”能明白和接受的范围,而不可陶醉于“独辟蹊径”的推理之中,“曲高和寡”。这不是要求法官屈从于民意,而是要求尊重法治的内在逻辑:法律裁决只有得到常识的认同,才能对公众产生引领作用,才能树立法律、司法机构乃至国家的公平正义形象。坦率地说,尚在建设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和实践,确实存在脱离民众的认知、情感和生活的倾向,甚至还在加剧,这必须引起警惕。
    
    对于像南通老太及其家人“误认”救助者为肇事者的情形,不能简单处置,用爱心、宽容之类“滥情”的理由“和稀泥”。没有人会恶意揣测老太“恩将仇报”、故意讹诈,但对这种可能置救助者于凶险境地,并动摇人们良知善行的“误认”,需要建立制度记录在案。这样做,既是为了警醒当事人,即使你被撞之后可能“大脑一片空白”,但一旦清醒过来,不能没有证据却一口咬定;更是为了警示任何有讹诈打算的个人,不要指望可以毫无成本和风险地挑战社会公认的道德。
    
   “彭宇案”揭示了现实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及其严重程度,如果我们已经建立起完整的个人诚信档案体系,那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诚信记录和得分,就能有助于判断哪一方陈诉中事实的含量更高些,这也会有助于法官作出比较靠得住的判决,想来公众应该比较能认同这样的判决。
    
    我们不能期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再发生,但可以减少其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让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施救不用有那么多顾虑,让社会回归“世风日上”的良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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